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LETH
          46歲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審
酌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
輕微,且已得告訴人之原諒,告訴人亦具狀表示撤回等情狀
,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予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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