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7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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