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之1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監視器螢幕壹部、監視器鏡頭壹支、傳真機壹部、計算機
壹台、六合彩簽賭單捌張、帳冊叁張、開獎號碼對照表叁張、倍
數表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另補充證據: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搜索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現場照片6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6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