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武 敦南大厦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櫻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周武敦南大厦管理委員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本件「連帶保證人 朱林榮 」是否為債務人。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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