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至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經借提執行),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第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