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R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二│有五││台││台│││台│││││用級│期月│3中旬│中│毒3│中│3││中│3││2││毒│徒│至│地│6│地│易6│8│地│易6│9│執4││品│刑│5│檢│偵3│院│3││院│3││5│││││署│2││2│││2││7│├──┼───┼────┼──┼─────┼─┼───┼────┼─┼───┼────┼───┤│妨│有六││台│7│台│││最│││││害│期月││中│7│中│上3││高│台3││4││兵│徒│5│地│偵2│高│6│5│法│7│8│執0││役│刑││檢│3│分│訴5││院│上5││5│││││署│1│院││││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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