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私文書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二罪,均已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四月,已執行完畢,由本件所定執行刑中予以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如三日││台│9│││││││緩││造│期易百││中│9│台│7││台│7││刑8││私│徒科元│4│地│偵1│中│訴6│7│中│訴6│8│宣執9││文│刑罰折││檢│9│地│3││地│3││告更2││書│二金算││署│1│院│1││院│1││撤2││罪│月以一││││││││││銷│├──┼────┼────┼──┼─────┼─┼───┼────┼─┼───┼────┼───┤│詐│有如三日││台│5│台│││台│││││欺│期易百│5間│中│5│中│上6││中│上6││6││取│徒科元已││地│偵8│高│1│52│高│1│52│1││財│刑罰折執│間│檢│9│分│易3││分│易3││執7││罪│四金算畢││署│1│院│││院│││3│││月以一│││││││││││└──┴────┴────┴──┴─────┴─┴───┴────┴─┴───┴────┴───┘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