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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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許彩萍

代理人 李茂泉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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