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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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6號
原告 姚俊豪
被告 李念樺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念樺被訴家暴妨害電腦使用刑事案件,原告即告訴人姚俊豪已具狀撤回對被告李念樺之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91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該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就該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