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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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朱雪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9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7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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