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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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宇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176元(含本金、起訴前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