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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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曹祐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祐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泊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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