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5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付款人究為何人。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5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付款人究為何人。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