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