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甲○○
乙○○被告丁○○
丙○○上列被告等因93年度訴字第1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㈠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
二、被告丁○○、丙○○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或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案件、被告丁○○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案件,均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關於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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