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天億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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