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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