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聲減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犯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2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178、2305、35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