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增加給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大學間請求增加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3,892萬5,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萬1,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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