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續字第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
6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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