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八十七萬五千一百四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三日駕車撞傷原告,因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等語。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現在本院繫屬中。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