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東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東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如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視召集令之性質為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分別依同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科刑。又按一般民眾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戶籍(變更)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前段訂有明文。本院以為,立法者對於同樣不為戶籍變更登記者,分別賦予刑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及行政罰(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之法律效果,係因為行為人係後備軍人或一般民眾此一不同之身份,而予差別待遇,此間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已堪疑慮,惟如考量戰時國家得順利通知軍人以保衛人民之立場,尚稱合理,至於平時,則如此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即尚待考慮。再者,立法者復以此未申報戶籍之犯行,如致召集令無法送達,即以立法方式,一律規定「以意圖避免召集論」,此種幾近「視為」之要件,即將「客觀犯罪行為主觀化為另一犯罪行為」之立法方式,不僅規範類型略嫌粗糙,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且將客觀行為主觀化,亦有違反憲法法明確性原則,而有違憲之虞。本院以為,基於「合憲性解釋原則」,本條於司法實務操作上,應將該條例所稱「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之要件,目的性限縮為「擬制」之效果,而不可逕以「視為」論。亦即,行為人如有因為戶籍未申報之犯行,雖致召集令未送達,僅得「擬制」為有避免召集之意圖,不得「視為」有避免召集之意圖論,二者之差別在於,「擬制」之效果,得許行為人於事後舉反證推翻其被立法者規定為避免召集之意圖;「視為」之效果,不許行為人於事後舉反證推翻之。如此方不致使已瀕臨違憲邊緣之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招致違憲之批判。本院並深信,司法權所以採取此種解釋方式,係在立法者未檢討修正本條例前,兼顧法安定性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所不得已之方式,並立基於合憲性解釋原則之態度,惟根本解決之道,仍在立法者應考量平時立法,速對此一僅適用於戰時之法律規定檢討修正!
三、查被告之戶籍經本院函查結果,確於召集令所寄達之址,而本院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六月一日及九月十三日向該戶籍合法送達,被告經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己辯護,復查被告曾於八十二年間因相同原因,違反本條例之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入監執行徒刑完畢,有本院被告權國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足查,是被告前曾因相同犯行為本院判處徒刑,並服刑完畢,其知悉居住所遷移,不依規定申報,致召集令無法送達,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之法律效果,甚為明確,被告竟仍不於服刑後為申報之行為,復生本案犯行,本院並數次給予其舉證抗辯之機會,是被告顯有避免召集之意圖,已甚明確,應予論罪科刑。爰審酌被告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刑,及犯罪之動機、目的在逃避憲法賦予國民應負之服兵役義務,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罪可能產生國家無足有作戰能力軍人可用之危害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誓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記: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