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係告訴人乙○○之四叔,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世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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