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王銘陽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叁萬零叁佰零壹元│0000000│3167││││社復興分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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