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六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
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壹拾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
○○鎮○○里○○路○段○○○巷口「阿莎力檳榔攤」為警查獲外,餘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