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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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六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慶
訴訟代理人 凃佩呈
鍾坤龍
莊博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