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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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六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慶
  訴訟代理人  凃佩呈
         鍾坤龍
         莊博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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