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四五八號
  原   告 乙○○
        丙○○
  共同訴訟代  陳肇熙 律師
  複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
  被   告 甲○○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男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台中簡易庭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曾佩琦
右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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