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許,在本院台中
簡易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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