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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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八О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
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
柒仟陸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
壹佰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