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8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曲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曲里與告訴人 黃清棋 為父子關係,共同居住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黃曲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民國107年6月3日某時許,在上開住處內,徒手竊取其父黃清棋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南龍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及印章(至被告竊盜後,持上開竊得之郵局帳戶及印章,至郵局盜領款項,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清棋告訴被告黃曲里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告訴人與被告係父子之直系血親關係,有黃曲里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被告所犯本件普通竊盜罪嫌,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清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具狀表示撤回本件告訴(見本院107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另有年107年12月18日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