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胡祖真 (即 胡賈渭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賈渭萍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鈞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
3月6日公告於鈞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胡賈渭萍所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為聲請人單獨繼承,且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8年3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股份分配協議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該日公告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8年7月8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8年7月6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寶霞┌─────────────────────────┐│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5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備註│├───────┼───────┼───┼──┼──┤│太平洋電線電纜│70ND-0000000-0│1,000│1│││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00│1│││├───────┼───┼──┼──┤││79NX-0000000-0│550│1│││├───────┼───┼──┼──┤││80NX-0000000-0│165│1│││├───────┼───┼──┼──┤││80NX-0000000-0│132│1│││├───────┼───┼──┼──┤││82NX-0000000-0│53│1│││├───────┼───┼──┼──┤││82NX-0000000-0│44│1│││├───────┼───┼──┼──┤││82NX-0000000-0│195│1│││├───────┼───┼──┼──┤││82NX-0000000-0│335│1│││├───────┼───┼──┼──┤││86NX-0000000-0│345│1││├───────┼───────┼───┼──┼──┤││合計│2,9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