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天○○選任辯護人李祖麟律師被告宇○○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被告癸○○
戊○○申○○辰○○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乙○○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卯○○地○○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陳俊隆 律師被告丁○○(原名 余均炫
子○○巳○○宙○○庚○○己○○未○○午○○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豐行 律師
陳鄭權 律師 丁俊和 律師被告丑○○
辛○○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李哲賢 律師
魏雯祈 律師被告亥○○指定辯護人 吳恩篤 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被告寅○○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
謝清昕 律師被告甲○○
戌○○ 曾志弘 黃書庭 姜佳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369號、第11007號、第12159號、第23102號、第24236號、第29911號、96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第137號、97年度偵字第1585號、第1586號、第2517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7日、98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有關被告等人善罪情節部分,因認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