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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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房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乙○○
丁○○戊○○丙○○甲○○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己○○、辛○○、庚○○間因98年度訴字第339號確認派下員房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852,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