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表明聲請人正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