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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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7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2,0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6月29日至88年8月29日。
(四)清償日期:88年8月29日。
(五)利息:每百元日息貳分。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陸分。
(八)債務人:丙○○。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96年2月1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而債務人丙○○於88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甲○○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 福龜 ││773│田│3,766.32│全部│甲○○│└──┴───┴────┴────┴────┴────────┴─┴─────────┴──────┴──────┘※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