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98年度易字第4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8年9月29日收受本院98年度易字第413號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98年10月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其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11月3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揭裁定經送達被告嘉義縣梅山鄉太興村 柴筍林 10號住處,於98年11月4日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裁定正本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