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許文玉
簡茂雄 簡玉秀 簡志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玉卿 、 簡玉惠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1萬2,
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3萬7,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