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高潔(即黃先㨗之繼承人)
黃玨櫪 (即黃先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九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