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5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佳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天鵬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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