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楊金晏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范煦敏 被告台灣聯合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威德 被告 怡容 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威德被告 劉昶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