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楊辜碧霞 (即 楊俊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