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1號異議人 張芝菡 上列異議人聲請迴避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
107年度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得聲明不服者,不許當事人再依異議程序聲明不服,當事人所提起異議,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抗告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以107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認抗告逾期而駁回之裁定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經本院前於107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61號裁定駁回異議,現異議人再對本院前開駁回異議之裁定聲明不服,係對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再為異議,依據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楊承翰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