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5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潘金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潘金助(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以:受刑人所犯之部分罪責,分別為施用毒品及竊盜罪等,雖然其罪質差異甚大,但往往具有密切關聯性,受刑人於犯罪後亦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給予受刑人一個悔改向上的機會,另為從新從輕有利於受刑人的合理公平的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8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15年2月),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9年1月)以下,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是以,原審就其自由裁量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本院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受刑人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對原裁定之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其所為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05/31│104/05/30│104/11/1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54號│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6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04號│104年度訴字第30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1/06│105/01/06│105/02/2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20│105/05/09│105/05/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是│否│否││動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460號│第1459號│第1480號│││發監│發監│發監│└───────────┴──────────┴──────────┴──────────┘┌───────────┬──────────┬──────────┬──────────┐│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3罪)││├───────────┼──────────┼──────────┼──────────┤│犯罪日期│105/03/11為警採│104/10/17│105/02/13│││尿前2、3日內│104/10/06│││││104/10/0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688號等││年度案號│字第53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76號│105年度訴字第96號│105年度訴字第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8/17│106/03/28│106/03/28│├─┼─────────┼──────────┼──────────┼──────────┤│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76號│105年度訴字第96號│105年度訴字第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9/05│106/08/01│106/08/01│││││撤回二審上訴│撤回二審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否│否│否││動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2657號│第2356號│第2356號│││發監│(尚未執行)│發監│└───────────┴──────────┴──────────┴──────────┘┌───────────┬──────────┬──────────┬──────────┐│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9/30│104/10/12│105/02/2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688號等│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0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3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33號│106年度訴字第1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8/16│106/08/16│107/01/1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20│107年度台上字第1920│106年度訴字第148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5/30│107/05/30│107/0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否│否│否││動案件││││├───────────┼──────────┼──────────┼──────────┤││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439號│第1439號│第1209號│││發監129/2/17期滿│尚未執行│發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