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潘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92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4,300元,尚
應補繳14,421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以103年度中
簡字第3098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421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3年
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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