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邱麒睿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新
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麒睿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
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邱麒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2月10日21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有開山刀1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