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66號
原   告  楊忠雄
被   告  鄭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命補正而未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萬39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2月3日以103年度城簡字第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8日送達於原告及其
送達代收人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原告
起訴難認合法,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昆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書記官蔡一如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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