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都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唯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