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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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上訴人 陳美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慶喜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故其上訴利益為187,200元(計算式:200,000-12,800=187,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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