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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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57號

原告 王延祥 (即 葉美燕 之承受訴訟人)

王俊超 (即葉美燕之承受訴訟人)

王姿閔 (即葉美燕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曾柏元

謝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延祥、王俊超、王姿閔為原告葉美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葉美燕起訴後於民國112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其配偶王延祥、子女王俊超、王姿閔,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爰裁定由王延祥、王俊超、王姿閔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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