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57號
王俊超 (即葉美燕之承受訴訟人)
王姿閔 (即葉美燕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曾柏元
謝佩 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延祥、王俊超、王姿閔為原告葉美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葉美燕起訴後於民國112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其配偶王延祥、子女王俊超、王姿閔,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爰裁定由王延祥、王俊超、王姿閔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