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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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80號
原告 陳昱安
被告 陳家進
居嘉義縣○○市○○路○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4日完成與原告約定之工程項目(廁所二間、洗衣間一間之磁磚黏貼工程、門檻三支材料及安裝),被告應依約給付新臺幣25,000元,未料被告竟不依約履行,屢催不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於112年4月18日將利息起算日減縮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